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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主計人員任職管制辦法 第8條

各級主計人員因業務需要,得於各軍種相互配置任職,必要時得按規定辦 理轉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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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