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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10條

各支薪單位移動駐地,如移駐其他財勤單位財務勤務補給區域時,應於移 至新駐地前,協調原發餉財勤單位辦妥啣接補給手續,持洽新駐地財勤單 位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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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