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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9條

各單位依權責發布之人事 (行政) 命令,均應將命令副本,逕送發放薪餉 之財勤單位,如有延誤、錯漏,致發生重領、溢領及冒領薪餉等情事,應 查明責任歸屬後,由其單位負責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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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