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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7條

財勤單位認為公款安全有顧慮時,處理方式如下: 一、配屬地區財勤單位:應逕洽所在地憲兵部隊及當地最高軍事指揮官解 決。 二、配屬部隊之財勤單位:應報請該受配屬部隊指揮官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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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