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 第5條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5條

部隊指揮官,對於配屬本部隊 (防區) 之財勤單位,有關居住、工作、生 活、交通、通信等,以及所需各項器材、設備、車船、康樂福利等事宜, 均應視為建制單位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