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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8條

薪餉發放人員,往返所需交通工具,由支薪單位或由其上級單位負責支援 。發放薪餉運送過程,各支薪單位應派遣武裝戒護人員或協調憲兵部隊武 裝人員隨行戒護,並應負責維持發放薪餉時之秩序與現金安全。如情況需 要,應加派警衛。倘安全有顧慮時,薪餉發放人員得立即停止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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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