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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6條

各地區財勤單位,其現金之護守、護送,由所在地憲兵部隊擔任;配屬部 隊財勤單位之現金安全,由受配屬部隊指揮官負全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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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