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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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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第2條
頒給作戰獎金時,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作戰獎金之頒給,須視事實需要,並依情況之緩急,於戰鬥告一階段 ,或於每次戰役之後,適宜辦理之。 二、對部隊或官兵所著戰績,應先行嚴密審 (調) 查,再以會議方式,公 開檢討,並評定頒給獎金金額。 三、在權責以內者,即行辦理頒給,並層報國防部備案,倘應行頒給獎金 ,超過
第七條
規定之權責範圍者,即向上級建議,報告表與建議表格 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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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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