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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會議,由指揮官召開主持,本單位副主官、軍政幕僚長 各業務主管及次一級單位主官均應出席,並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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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