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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 第9條
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第9條
各級政戰人員應負各該單位監察之責,其放棄職責者,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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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另訂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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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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