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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第6條

發給作戰獎金金額之標準如左: 一、殲滅敵軍者如附表。 二、俘獲或擊斃敵軍幹部者如附表。 三、擊沉或炸沉敵軍艦船者如附表。 四、擊落或擊燬敵軍飛機者如附表。 五、鹵獲敵軍主要裝備者如附表。 六、向大陸沿海實施突擊奇襲者如附表。 七、敵後 (游擊) 作戰,照附表獎金標準,提高百分之五十發給。 八、達成特殊任務有利戰局之忠勇事蹟者,按本辦法所定核給獎金之程序 及權責辦理。 前項一至七款獎金標準,為激勵戰志,奠定勝利基礎,於作戰初期或戰況 激烈時厲行重賞階段,得照原定提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發給。 所有各項獎金之分配數額,應由各部隊依檢討會議,按第四條標準評定之 戰績,決定分配比例,予以核發或建議,至策反來歸者,及凡使用燬滅性 或威力強大之特種武器而造成極大之破壞或損害者,得專案報請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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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