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 第5條

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第5條

作戰獎金核定範圍如左: 一、殲滅敵軍者。 二、俘獲或擊斃敵軍幹部者。 三、擊沉或炸沉敵軍艦船者。 四、擊落或擊燬敵軍飛機者。 五、鹵獲敵軍主要裝備者。 六、向大陸沿海實施奇襲者。 七、在敵後 (游擊) 作戰者。 八、達成特殊任務有利戰局之忠勇事蹟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