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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 第8條
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第8條
各級指揮官對作戰獎金之核發,應切實遵照
第二條
所規定之程序辦理,凡 同一時間同一事蹟各單位不得重複發給,已發團體獎金者,如個人無特殊 之英勇戰果表現,其個人獎金應在該項獎金內適宜分配不得個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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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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