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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 第11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連絡官接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之救災兵力申請時,應儘速協助完成兵力申請、調派及核定作業。 國軍於災害潛勢地區先期完成預置兵力之救災應變部隊,應於受命後十分鐘出發執行救災任務;後續部隊於受命完成整備後,立即出發。各作戰區應統籌地區三軍部隊投入救災任務,並由作戰區指揮官指派專人負責指揮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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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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