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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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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4條
國軍為協助災害防救,國防部於平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計畫。 二、劃分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與跨區增援事宜。 三、指定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救災應變部隊、任務及配賦裝備事宜。 四、建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之指揮體系及資源管理系統。 五、督導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依計畫實施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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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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