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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5條

國軍各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應依災害潛勢地區之特性及災害類別,結合各級政府機關災害防救專責單位資訊,完成兵要調查及預判災情蒐報研析先期完成救災情報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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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