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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16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提供之人員、裝備、機具、設施、油料等相關費用,國防部得於主管預算項下視需要移緩濟急檢討調整支應。 前項預算不足支應災害防救費用者,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以中央政府災害準備金或預備金支應。 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國軍依請求協助民間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所需費用,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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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