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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13條

國軍各作戰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需求,就災害潛勢地區,檢討現有營區,協助辦理災民避難及收容安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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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