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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規則 第10條

印信之製發、換發或補發,除各權責機關、部隊為爭取時效,依據編製表或單位編成報告表主動辦理者外,均應於申請時隨附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以憑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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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