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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規則 第14條

製發印信之機關、部隊於收到廢舊印信時,應與原報之印模核對,並在印模黏存簿上註明繳銷日期後銷燬之。印信遺失者,應在印模黏存簿上備註欄內註明遺失日期及有關文號等,補發後尋獲原印信者,應即將原印信依前條規定程序繳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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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