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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規則 第8條

經發有印信之機關、學校、部隊因番號、名稱變更或主官編階修正,或印信使用年久而致綻裂或印文模糊不清等不堪使用時,應報請製發機關、部隊換發;印信毀損或遺失時,應報請製發機關、部隊補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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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