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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規則 第3條

國軍印信之種類及使用規定如左: 一、印:永久性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 二、關防:臨時性或特殊性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 三、職章:領有印或關防之機關、學校、部隊主官使用之。 前項機關、學校、部隊之性質,由各權責機關主管編製之單位,依左列標準認定之。 一、永久性:組織依據核頒編制(組)表規定為永久性之目的而編設,或為特定之目的而編設,而成立與撤銷依其性質無一定之期限者。 二、臨時性: (一)為特定之目的而編設,其成立與撤銷有一定之期限者。 (二)成立之目的為試辦或過渡性質者。 (三)基於某種任務需要而暫時編成之任務編組單位,任務完成後即行解散其編組者。 三、特殊性:編制(組)性質特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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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