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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規則 第6條

國軍印信製發權責如下: 一、主官編階為將級之印信,由國防部層請總統府製發。但因特殊情形或時間急迫不及製發時,得由國防部暫為製發使用,但應於三個月內,層報總統備案補發。 二、主官編階為校、尉級之印信,依其隸屬,分別由下列機關統一製發: (一)國防部。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三、前款印信,製發機關得委任所屬主官編階為將級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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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