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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規則 第7條

國軍印信製發之對象如左: 一、經核定頒有編制(組)之機關、學校、部隊。 二、幕僚機構,除國防部及所屬機關之第一層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呈准製發印信外,其餘概不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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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