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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10條

本保險所需保險費,由要保機關負責所屬投保人數統計及編列預算,經由國防部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招標、訂約後,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及各要保機關依保險契約規定,每季辦理繳費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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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