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 第9條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9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或失能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自殺或本身故意之犯罪行為。 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恐怖攻擊及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三、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之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