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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8條

要保機關應檢附國軍醫院或衛生福利部核可設立之地區級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國防部傷亡(失蹤)通報令或因公負傷證明書,函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審核認定死亡或失能原因、失能程度及等級。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依前項規定認定後,應將前項資料及認定結果函送保險人,由保險人依所載原因、程度及等級發給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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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適用本辦法及保險法之規定。第3條本保險區分下列二類:一、國軍一般團體意外保險。二、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第4條本保險之要保機關,為下列依法進用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行政法人:一、…第5條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如下:一、國軍一般團體意外保險: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二、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第6條被保險人在本保險之保險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一、因遭受意外事故,致…第7條本保險給付金額之基準如下:一、死亡給付:(一)國軍一般團體意外保險:因公意外死亡者,為新臺幣…第9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或失能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被保險人自殺或本身故意之…第10條本保險所需保險費,由要保機關負責所屬投保人數統計及編列預算,經由國防部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招標…第11條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第12條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一、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軍費學生,或教育、訓練班隊之學生,定…第13條本保險執行之相關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後二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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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