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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7條

本保險給付金額之基準如下: 一、死亡給付: (一)國軍一般團體意外保險:因公意外死亡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非因公意外死亡者,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執行任務因公意外死亡者,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失能給付:依前款因公、非因公意外死亡給付金額按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之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訂各項失能程度、失能等級及給付比例計算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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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