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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 第12條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12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軍費學生,或教育、訓練班隊之學生,定有給與者,得參加國軍一般團體意外保險。 二、服務於本保險要保機關之公務人員、技術人員、科技聘雇、一般聘雇、評價聘雇等未具軍人身分,報經行政院核定屬實際從事彈藥製作、生產與測試人員,及實際從事空中飛測、教學、訓練之機組人員,得參加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 前項第二款人員已參加本保險,並具公務人員或勞工身分者,其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請領保險給付後,要保機關應用以抵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或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九條
各款所定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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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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