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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本辦法規定支付之醫藥費、殯葬費、撫慰金或撫 卹金等費用,得由其社會救濟金內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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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