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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第5條

傷亡人民除依前條規定負擔其醫藥費用外,並按輕傷、重傷分別給予一次 撫慰金,其死亡者給予一次撫卹金及殯葬費。 前項撫慰金、撫卹金及殯葬費之金額,由國防部會同省、市政府訂定之。 第一項所稱重傷,係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或 生殖機能,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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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