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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第2條

國軍各部隊舉行實彈戰鬥演習時,應切實遵照各種防險規定,以策安全。 於警戒區內或警戒區外發生流彈傷亡人民時,各演習部隊應立即予以緊急 救護並送軍醫院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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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