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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第8條

演習部隊防險措施不週致人民傷亡者,所屬各總部 (司令部) 應對演習部 隊長及有關人員依法處罰,並將辦理情形呈報國防部。其傷亡之原因不屬 於演習部隊時,演習部隊應會同當地警察自治人員及軍人服務站,將經過 情形報由各總部送請省或直轄市政府處理之,並呈報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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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