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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第7條

請求醫藥費、殯葬費、撫慰金或撫卹金,應由傷者或傷亡者親屬陳明事實 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接受申請後,應 即會同演習部隊及軍人服務站查明實際情形,依規定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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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