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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 第4條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第4條
受傷人民醫藥及住院等費用支付規定如左: 一、在軍醫院治療者所需醫藥儘量由聯勤總部供給現品為原則,必須向外 購買特種衛材時則其醫藥費以及主副食實物等費,應區分屬特種演習 傷害者層報國防部核發專款及主副食實物,屬經常教育演習傷害者其 所有費用由各該演習部隊在其額領經費內自行開支。 二、在公私立醫院治療者所需一切醫藥等費用,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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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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