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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10條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其任務所在地區之軍事機關、部隊,對持有監察證之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應盡保護及協助之責。 前項「監察證」由國防部統籌印製,由將級編階單位主官填發之,其使用 規定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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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