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 第14條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14條

監察官除現行犯或犯罪嫌疑重大外,非經該管軍種總部之准許,不得逮捕 或拘禁。 軍法單位如須對監察官為因公務作證之詢問時,不得使用傳票,應以協調 方式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