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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9條

監察官服行前條任務時得為左列事項: 一、查驗人員、裝備及各類補給品。 二、視察各單位之業務、內務及一切設施。 三、調閱 (借) 有關文件、圖表、冊籍、憑證等。 四、約見或接見官兵,聽取意見並接受其申請。 五、協調軍法單位報請簽發搜索票依法定程序搜查贓證。 六、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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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