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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44條

殘等檢定,由國軍醫院院長或副院長召集政戰及人事主管、科主任與主治 軍醫等,成立檢定小組,依據病歷記錄及其有關資料等,確實審查,對殘 狀、殘等詳細檢定註記於傷病成殘申請撫卹、保險證明書內,並依規定將 資料送聯勤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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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