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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47條

凡一人在同一時間內同一原因而致有二種以上之殘狀時,殘等相同者擇一 核定,殘等不同者,以較重之殘狀作核定殘等之依據,如較重之殘狀為以 後發生者,可按較重殘狀申請改敘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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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