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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43條

凡國軍官兵、軍中聘雇人員、軍校學生、國民兵及特區工作之官士兵存記 有案者,因作戰、公務或疾病所致之傷病殘,其殘等之檢定,悉依本章規 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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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