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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46條

殘等之檢定應以損傷或疾病對身體或局部某一器官所引起之機能缺陷為依 據,檢查軍醫院除應提供解剖上、病理上、檢驗上以及預後等資料外,並 應述明機能缺陷對於其個人日常生活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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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