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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48條

官兵殘等等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區分之,「國軍殘等檢定區分 標準表」如附件。凡殘狀不及較高等殘者,概按低一等殘等為準,而殘等 殘狀等未列入前項表內者,得比照辦理,如不能比照辦理時,則由聯勤留 守業務署移送三軍總醫院提交檢定小組,就其殘狀及其對身體功能之影響 ,議定其殘等。仍有疑問之殘等案件,必要時得報由國防部會同有關單位 派員赴醫院檢定之。 ┌─────────────────────────────── │ 國軍殘等檢定區分標準表 ├──┬──┬────────┬────────┬─────── │區分│編號│壹 等 殘│貳 等 殘│參 等 ├──┼──┼────────┼────────┼─────── │ 感 │ 1 │一 兩眼無光感。│一 一眼無光感。│一 兩眼視力矯 │ 覺 │ │二 一眼無光感,│二 一眼可視眼前│ 後均在○‧ │ 器 │ │ 而他眼可視前│ 一米手動或不│ 或以下者。 │ 官 │ │ 一米指數或不│ 及,而無法矯│二 一眼視力矯 │ │ │ 及而無法矯正│ 正者。 │ 後在○‧五 │ │ │ 者。 │ │ 以下,而他 │ │ │三 兩眼眼前一米│ │ 眼前一米指 │ │ │ 手動或不及,│ │ 或不及,並 │ │ │ 而無法矯正者│ │ 法矯正者。 │ │ │ 。 │ │ │ │ │ │ │ │ │ │ │ │ │ ├──┼────────┼────────┼─────── │ │ 2 │兩耳聽力損失均達│一 兩耳聽力損失│一 一耳聽力損 │ │ │國際標準單位一○│ 均達國際標準│ 達國際標準 │ │ │○分貝 (含) 以上│ 單位九十分貝│ 位一○○分 │ │ │者。 │ (含) 以上者│ (含) 以上 │ │ │ │ 。 │ 。 │ │ │ │二 兩耳耳廓損失│二 一耳耳廓損 │ │ │ │ 達百分之八十│ 達百分之八 │ │ │ │ (含) 以上者│ (含) 以上 │ │ │ │ 。 │ 。 │ ├──┼────────┼────────┼─────── │ │ 3 │ │鼻骨缺損,鼻翼脫│鼻翼兩側損失均 │ │ │ │落,而無法整復者│百分之六十以上 │ │ │ │。 │無法整復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器官性失音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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