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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59條

第 八 章 醫療軍品整備
醫療裝備管理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醫療裝備均須建卡列管,如有新增、調撥或繳庫時,應即填製 裝備異動報告表調整。 二、各單位每年至少實施裝備清點乙次,並填製醫療裝備年報表,呈報管 制單位,俾利查核。 三、應建立保修體系: (一) 單位保修 (預防保修) -為保養系統中最重要之一環,係由裝備使 用人及編制內保養技術人員執行之勤務,包括清潔、檢查、維護、 潤滑、調整及小零件之更換。 (二) 野戰保修-屬機動與半機動支援,旨在儘速修復單位故障之裝備, 由地區衛材庫擔任。 (三) 基地保修-凡各級保修階層未能修復者,皆循保修支援體系後送至 三軍衛材供應處檢修。 (四) 國軍無自行修復能力之醫療裝備得與廠商訂定合約保修,或以招商 修護方式實施保修。 四、貫徹預防保養檢查、主官裝備檢查、技術勤務檢查及高級裝備檢查, 以早期發現裝備故障並儘速修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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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