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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61條

戰備衛材整備原則: 一、戰備衛材品項選擇係依據戰傷可能狀況,預判戰時遽增耗用品項,區 分藥品、敷料、內外科器材等三類籌補。 二、戰備衛材平時須併入一般衛材辦理推陳,以免過期報廢情事。 三、基地屯儲品項由三軍衛材供應處負責屯備,各國軍醫院需自行屯備, 野戰屯儲品項由各軍種依其本身特性,選擇所需品項辦理屯儲,並呈 報國防部備查。 四、屯儲數量須綜合考量作戰需要、庫儲空間、衛材效期特性及推陳換新 等因素加以訂定,以全軍平時三個月所需耗量為基準酌予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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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