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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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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62條
凡國軍人員因作戰、公務或疾病所致之傷病殘,其義肢之裝配,悉依本條 規定處理。 國軍醫院對截肢患者,須待其創口癒合後,檢同義肢裝配補助申請表,報 請國防部軍醫局審查。國軍傷殘官兵義肢裝配費用支付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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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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