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 第62條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62條

凡國軍人員因作戰、公務或疾病所致之傷病殘,其義肢之裝配,悉依本條 規定處理。 國軍醫院對截肢患者,須待其創口癒合後,檢同義肢裝配補助申請表,報 請國防部軍醫局審查。國軍傷殘官兵義肢裝配費用支付規定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1條看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第6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