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 第10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申請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予補助及發給生活津貼。 二、未檢附在職相關證明者,視同無職業。 三、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國內暑期班次、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四、同一時期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予補助。 五、同一時期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予發給生活津貼。 六、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予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七、重複就讀之學期,不予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八、延長畢業期間之學期,不予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九、提供不實資料、重複申請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十、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 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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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