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 第7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第7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補助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補助於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申請。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三、國內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獎勵於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獎勵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申請。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一、國內就學:依前項第一款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國外就學:依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學期起迄時間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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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