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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第4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檢附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其申請學雜費補助且為有職業者,並應檢附在職相關證明,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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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第3條本辦法所定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其項目如下: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大學(含日間部…第5條前條所定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一)國內就學: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證…第6條申請就學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第7條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以教育部核定之…第8條本辦法各項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核發之區分、金額、名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第9條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應按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等四層級發給;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補…第10條申請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之限制如下: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予補助及發給生…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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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