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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部隊與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商洽兵要情報實施辦法 第1條

為使國軍部隊與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密切合作,迅速獲得正確之兵要情報 資料,以利軍事需要,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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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一、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二、專業機構:指中央…第3條國軍部隊為軍事需要,得向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請求協助,或直接向其蒐集所需兵要情報資料。地方政府…第4條陸軍軍團、海、空軍、憲兵各司令部、聯勤各業務署、師管部、地區海巡部以上單位,得向地方政府及專…第5條國軍部隊向地方政府或專業機構洽取有關兵要情報資料時,應正式備文,申請供應。必要時,須派遣專人…第6條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所提供之兵要情報資料,務請詳盡正確,並注意爭取時效。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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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